30人構成傳銷罪嗎 - 傳銷罪會有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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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構成傳銷罪嗎?傳銷罪會有什麼處罰?

傳銷活動是一個需要不斷髮展的人數眾多的活動,傳銷組織發展下線就是哄騙一些人不斷的進入他們的組織。有一種説法叫做30人不構成傳銷罪。30人構成傳銷罪有這種説法嗎,相關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30人人數不多不少,但是實際上他是不構成傳銷罪的,一起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解釋。

一、傳 銷組織30人以下不屬於涉嫌組織、領導傳 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 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 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 銷活動。

二、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 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 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 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 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 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 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 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以上的法律解釋我們可以知道,30人構成傳銷罪的説法是錯誤的。傳銷害人害己,傳銷的形式手段不斷的複雜化,我們必須謹慎再謹慎,千萬不能被那些洗腦的理論迷惑,陷入傳銷的泥潭,傳銷危害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的公共秩序,傳銷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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