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規定有哪些?
一、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1)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1、一般情形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拐賣兒童注意幾個問題:
(1)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2)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
(4)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姦罪。
(5)如果某人犯了幾個罪,應將其所構成的數個罪一起並罰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拐賣兒童就是屬於利用欺騙的手段進行傷害未成年人,對於受害者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維持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寫起訴狀的時候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特別是相關的證明材料也一併要提交,這樣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