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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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量刑處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量刑處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這裏包括兩層含義: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象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於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

(2)是具有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於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為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執行的問題。

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後,能否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並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司法決議情況而定,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對於司法判決的結果,是需要由當事人嚴格執行的,拒不執行的可以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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