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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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當事人,人民法院除了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外,還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刑事制裁。因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其實侵犯的不僅是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法院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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