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的形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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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託帶或者郵寄出境等。

逃匯罪的形態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5)其他逃匯的行為。
逃匯的方式很多,但並不是一切逃匯套匯行為都構成犯罪

逃匯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刑法》關於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形態:

(1)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2)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以上兩種逃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逃匯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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