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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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體是什麼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體是什麼

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説,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具體客體,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

有人認為這兩者均不能涵蓋本罪的全部具體客體。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並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於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範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所以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標準

(一)最高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十四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四條【升格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計數額達1萬元;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不滿十萬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犯罪數額二十萬元以上(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價值為五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二萬元(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主業或以營利為目的。

如果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一般的是要進行三個月拘役的或者是六個月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會進行三到四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的犯罪事實那麼這個時候還會在這基礎上進行加刑的處罰,並且還要對犯罪人員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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