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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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刑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具體立案和量刑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的行為,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相關量刑的依據是按照涉案金額大小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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