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財產損失賠償範圍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侵權財產損失賠償範圍主要包括對於被侵權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方面的損害等進行的經濟賠償,如果遇到侵權行為,那麼肯定會對人身、財產或者精神進行一定的損害。雖然當發生侵權行為都可以起訴要求賠償,但是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侵權責任法財產損失賠償範圍如何規定?

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範圍具體如下: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

關於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賠償中對於財產損失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依照可能出現的賠償情形進行賠償,如果雙方對於侵權賠償責任比例及金額存在爭議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涉及違法犯罪時,侵權責任主體還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