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有毒食品罪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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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有毒食品罪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有毒食品罪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生產有毒食品罪的嫌疑人的權利有哪些?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生產或者銷售有毒食品的行為都嚴重違反了國家規定,在生產有毒食品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以由工商部門對生產廠家進行行政處罰,類似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是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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