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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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1、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後果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且生產、銷售數額二十萬以內的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 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 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 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 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六) 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七)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八)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九)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十)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十一)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 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 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管理的是非常嚴格的,主要還是因為近年來,因為食品安全問題導致人們受到傷害甚至是死亡的案件越來越多了,所以一旦發現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必須按照《刑法》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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