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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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責任

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2、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3、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強制醫療。

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神經病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在必要的時候,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民法典》第l3條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精神病人是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是不是精神病一定要做司法鑑定,只有司法鑑定收據的數據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司法鑑定的結果當事人雙方有異議的,是可以申請做第二次鑑定,司法鑑定是先收費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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