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合同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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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合同詐騙行為

合同詐騙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那麼具體來説,哪些屬於合同詐騙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那麼怎麼正確地認定合同詐騙罪?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屬於合同詐騙行為

合同詐騙行為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二、怎麼正確地認定合同詐騙罪

1、犯罪構成

(1)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2、區分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這就非常需要一個專業的刑辯律師的幫助。一旦被控合同詐騙罪,最好及時聯繫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助你區分罪與非罪,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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