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追溯時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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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追溯時效是什麼

對於刑事犯罪來講,在追溯時效內則才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換言之要是超過了規定的時效,則此時就不能在追究責任。那法律中規定的刑事犯罪追溯時效是什麼呢?而一般經過了多久之後就不能再追溯?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犯罪追溯時效是什麼

對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叫追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訴。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活動,追訴標準就是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與起訴的機關制定的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標準,其含義與立案標準基本相同,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追訴標準的意義同立案標準意義相同,即在於啟動刑事程序。

行政處罰法中追訴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被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行政機關不得因該違法行為給予行為人施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犯罪經過多少期限不再追訴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通過上文的分析,大家應該知道在確定刑事犯罪追溯時效的時候,需要看該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怎樣的,但現在《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犯罪有多個量刑檔次,因此在不同的情節下追溯時效也就是不同的,甚至還有那種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此時報請最高檢核準之後就可以繼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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