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之後無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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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之後無中止嗎?

犯罪既遂之後無中止嗎?

是的,因為犯罪既遂就表明犯罪已經結束,不可能再出現犯罪中止、犯罪預備或者是犯罪未遂的情形。關於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説基本認為在犯罪既遂後不再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遂後還未出現犯罪結果的,通常會發生在危險犯中,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使侵犯的客體處於危險中,即構成既遂,但這時客體並未受到現實的傷害,如果此時行為人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還是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至於《刑法》第24條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應免除處罰,對於重大的危險犯,究竟是免除處罰合適還是減輕處罰合適,或許值得探討,如果既遂後就不存在中止,無疑將阻止犯罪人員在構成既遂狀態後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對保障社會利益、制止犯罪不利,與立法初衷相違。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實施過程之中或者是犯罪實施過程之前,停止進行犯罪行為。但是犯罪既遂已經完成,犯罪事實已經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況。即使受害人未受到傷害或者是相關犯罪行為的影響,但其還是進行了犯罪行為,所以不存在中止現象。

二、犯罪中止的後果是怎樣的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兩種結果:

1、沒有造成損害;

2、造成了損害。

我國刑法對這兩種結果分別制定了處罰原則,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換言之,是否造成損害,不是構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處罰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實行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構成要件,因此,應當依照中止犯的處罰原則對其減輕處罰。

犯罪分子只有在犯罪行為的施行過程中,主動停止實施犯罪行為,並且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不好的犯罪後果的發生的,法院才能認定犯罪分子構成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法院一般會對其進行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後果未有效避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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