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既遂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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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預備:《刑法》第22條規定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2、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則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3、犯罪未遂:《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
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犯罪既遂
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一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一個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
5、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其有自動性
即由於主觀意志因素的放棄或防止導致犯罪未完成。
(1)自動(視為中止)的表現:接受勸説;害怕法律制裁;雖然客觀失敗,本人主動放棄。
(2)被動(視為未遂或預備)的表現:自然力等外界障礙;自身能力如體力、技巧;錯誤、錯覺、幻覺。
6、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則都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未完成,區別在於是否着手實行行為。

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既遂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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