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從犯該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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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從犯該怎麼定罪

現如今,可以説使用信用卡的人是越來越低了,但要是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不注意時,有可能出現被人盜刷或者偽造信用卡,有這些行為時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在信用卡詐騙犯罪當中也是可能出現共同犯罪的,這種情況下其中的信用卡詐騙從犯該怎麼定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涉嫌信用卡詐騙主犯在逃,從犯怎麼定罪

根據法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虛假證明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 詐騙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共同故意犯罪的,根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 作用,按照主犯、從犯分別量刑。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三、常見的信用卡詐騙類型

1、通過短信或電話的方式謊稱你中了大獎,並以匯款需要為名向你索要卡號,又要求你先交20%的所得税轉到其指定的賬户。

2、冒充公安經偵部門的警察謊稱你的信用卡被人盜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要求你把卡號和密碼報給“公安人員”。

3、偽造網站誘人上當。在上面發佈廣告稱該網上銀行正在抽獎。當你點擊進入後,就會被要求輸入卡號和密碼。

4、張貼“通告”誘你轉賬。在atm機上貼一張諸如“銀行系統故障,請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則後果自負”之類的通告,當你按照提示操作時,就會把卡上金額轉給騙子。

5、製造信用卡被吞假象。先在atm機上做手腳,讓卡取不出來,然後偽裝成好心人提醒你重新輸入密碼。當你操作無效到銀行營業廳詢問時,“好心人”會將卡取走。

6、事先在atm機上安裝微型攝像頭和讀卡器,當你在atm機上取款時,偷錄信用卡信息和密碼,而後克隆你的銀行卡,進行提款。

7、不法分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場刷卡消費成功,並留下查詢電話。當有疑問的你打電話詢問時,不法分子會指導你到atm機上操作,用種種説辭誘導你把款轉到他指定的賬號上。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如果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從犯的話,那一般會對其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不過要是主犯在逃的話,此時一般是不能單獨對從犯定罪處罰的,必須要在主犯到岸之後,依法對案件作出相應的審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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