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情節輕微綁架罪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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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情節輕微綁架罪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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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起情節輕微綁架罪能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概念和構成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痺、昏睡、昏迷的行為。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徵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三、與其它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綁架索債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擇一適用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條)與綁架罪(第239條)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儘管行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債型案件中,無論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着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憂慮而交付財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包括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體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屬單一客體;綁架罪則不僅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且還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

(3)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係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罪中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從以上特徵來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與否是區分這兩個罪的關鍵,是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的界限。

(四)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體範圍不同。綁架罪主體只能由已滿16週歲的人實施;而搶劫罪主體還可由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構成;

(2)犯罪對象不同。綁架罪不是向被綁架者本人勒索錢財,而是向與被綁架者有特定關係的人勒索錢財;後者則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3)取財的時間、地點不同。綁架者一般不可能在綁架人質的同時取得財物,也不大可能在綁架的當場獲取財物。而後者則是在實施暴力等手段的當時、當場取財。

通過以上描述,不知道大家對於輕微綁架罪有沒有一個新的認識。犯了錯事只要能改正還是可以讓人原諒的,切不可在錯誤的道路上執迷不悟。法律自有其公道之處,判決是依據情節的嚴重性的。兩起情節輕微綁架罪能判多少年,主要還是視情節的嚴重性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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