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預備、未遂、中止是不是“情節較輕”的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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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預備、未遂、中止是不是“情節較輕”的綁架罪

綁架罪預備、未遂、中止是不是構成“情節較輕”的綁架罪呢,其實前者與後者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繫。前者也可認定為為普通的綁架罪,而“較輕情節”的重點在於綁架行為所侵犯法益的程度,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為您做出的詳細解答。

一、預備、未遂、中止也有可能認定為普通綁架罪

綁架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與“情節較輕”之間也不存在着必然的聯繫。綁架罪中預備、未遂或者中止是綁架罪量刑必須考慮的法定從寬的量刑情節,其與“情節較輕”的認定沒有必然聯繫,換言之,綁架罪的預備、未遂或者中止不宜作為認定“情節較輕”重點考慮的因素,對於綁架罪的預備、未遂或者中止也可以被認定為普通的綁架罪,從而選擇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例如,為了實施多次綁架或者綁架多人而成立了綁架罪的犯罪組織,成立該組織雖然是綁架罪的預備行為,但如果其社會危害性很大,完全有可能被認定為普通的綁架罪。再如,在實施綁架過程中,為了控制和支配被害人,雖然將被害人砍成重傷,或者砍傷了多個被害人,但最後由於各種原因,事實上還是沒有完全支配或者控制了被害人,或者由於自己意志的原因而自動停止綁架行為,雖然可以認定為綁架罪未遂、中止,但也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的綁架罪,而是應該認定為普通的綁架罪,然後再根據刑法總則中關於犯罪未遂、中止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情節較輕”通過侵犯法益程度判斷

綁架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要重點考慮綁架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程度,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綁架行為嚴重侵犯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了被綁架人輕傷以上的危害後果,或者嚴重侮辱、猥褻、恐嚇,甚至強姦了被害人,或者導致被害人家屬因恐懼等強烈的精神刺激而導致精神失常,或者是綁架具有影響力的領導人、國際組織領導人、外交人員,或者綁架他人的動機十分卑劣,即使是綁架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也應該認定為普通的綁架罪,從而選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另一方面,如果將綁架罪的預備、未遂、中止認定為“情節較輕”,在選擇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之後,又考慮刑法總則中關於預備、未遂或者中止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就會導致法定量刑情節的重複適用,違背了刑法中禁止重複評價的原則。至於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為制服被綁架人而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控制了被綁架人之後故意殺害了被綁架人,這些不僅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而且徹底消滅了被綁架人的身體,都屬於綁架罪既遂,都可以選擇判處死刑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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