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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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龍江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黑龍江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黑龍江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會受到的處罰一般是有期徒刑、拘役等,具體的處罰如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郵政法》第三十八條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怎樣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毀滅”是指公私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所謂“損壞”是指公私財物的價值與效用部分喪失,毀滅與損毀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果採用損毀的方式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放火燒房子、危害到大多數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任何人都是不得侵犯他人、社會公共財產權益的,任何實施了違法行為毀壞財物的價值較大,那麼就有可能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由於此類案件一般不屬於自訴案件,故此侵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即使得到了受害者的諒解,也依舊會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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