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純度極低時 - 法院判刑是否折算純度量刑——以γ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1997年新《刑法》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毒品純度極低時,法院判刑是否折算純度量刑——以γ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對毒品犯罪定罪量刑僅以數量認定,不考慮純度折算。但司法實踐中發現僅“唯數量論”還是存在一定的弊端,這些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會議紀要、司法解釋等形式對“唯數量論”的規則做了一定修正,如涉及死刑案件應當做含量鑑定等,但對非涉及死刑案件是否考慮純度折算,則一直未明文突破刑法357條第2款的規定。

隨着社會發展,近幾年第三代新型毒品出現,大量的新型毒品是添加在食品、飲料、電子Y油、保健品等消費品之中,其純度極低,“唯數量論”的規則下罪責刑不相適應的衝突更加嚴重。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純度極低的新型毒品,各地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新型第三代毒品,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主動宣傳最多有兩種,一種是走私、製造、販賣、運輸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Y油,另一種是走私、製造、販賣、運輸含有γ-羥基丁酸的飲料(又稱聽話水、迷姦水等等)。

因合成大麻素是2021年才明確與海洛因的折算比,現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判例有限,筆者就以γ-羥基丁酸為關鍵詞,檢索全國範圍內已判決生效且在網上公開的判例來説一説司法實踐對純度極低的新型毒品的司法處置現狀。

整體來説,少數法院堅持以數量計的,但更多考慮純度後實際折算了純度後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的,但鮮有在判決書中展開論述為何不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數量計算。

具體來説,根據筆者的檢索,全國範圍內可公開查詢到製造、販賣含有γ-羥基丁酸飲料的毒品案件,涉案重量在2000克以上(不考慮純度,折算海洛因50克,屬於毒品數量大,依法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共計27件,最終不考慮純度折算的判例有5篇,餘下22篇全部考慮純度折算後予以定罪量刑。但需要説明的是,也有部分地區檢察院、法院直接不以毒品犯罪定性,而是以生產偽劣產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罪名定性,繼而輕判刑罰的,以此種方式給予輕判的共有數件。

此外,筆者之前代理過一宗販賣含有γ-羥基丁酸的飲料給多名吸毒人員的案件(該案件暫未收錄入裁判文書網),檢察機關指控9名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但法院最終考慮純度折算後,對9名被告人判處了一年十個月到四年七個月不等的刑期。

另需要説明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發佈過關於涉新型第三代純度極低毒品的案例,但兩家案例觀點卻相反,説明對新型毒品犯罪到底是否考慮純度折算仍存在巨大爭議,本文就不再展開論述了。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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