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故意毀壞財物罪怎樣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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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故意毀壞財物罪怎樣處罰的

法官故意毀壞財物罪怎樣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犯罪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

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這類案件的判罰按照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和案件情況進行處罰。如案件情況輕微的,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處以相關的行政處罰,處罰相應的罰金。還應積極地賠償這類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損失,對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處罰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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