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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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判幾年?

1、加重處罰事由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採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

2、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3、從重處罰事由

根據刑法規定,戰時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破壞武器裝備或者是軍事設施和通信的,這種行為是很容易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一旦實施作為犯罪者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是屬於戰時有此行為的,那麼還會從重處罰,所以,案件的判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該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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