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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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他們在犯罪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

主要區別:

(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軍事設施,而後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於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

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繫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後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三)因盜竊而引起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當前,因盜竊財物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類犯罪屬於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要根據因盜竊所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節、所盜物品的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盜竊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然後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屬於牽連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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