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的概念是什麼 - 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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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罪的概念是什麼,違法嗎?

傳銷是現如今社會明令禁止的,而且傳銷一般都是一個人或是一個組織通過金錢吸引你,總得來説傳銷就是騙局,被騙參加傳銷最後一般都是會血本無歸,因此傳銷也是犯罪。現如今還有很多的人對傳銷的概念不是很瞭解,也沒有很多的認識,那就看下傳銷罪的概念是什麼?

傳銷是一種古老的金字塔騙術,後來發生了一些變異,出現了網絡傳銷的概念。傳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傳銷的商品的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自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變相傳銷活動則是以高利潤為誘餌,傳銷的組織者對參加者承諾的利潤回報,遠遠高於正常的經營活動。

法律的角度來講,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也有一些企業是以其合法的身份,如持有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等,從事變相傳銷活動,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羣眾認為這些人的傳銷活動是合法的。其實,有了營業執照並不意味着企業在經營上可以隨心所欲,企業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傳銷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業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都是違法的。

傳銷不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簡單的來説,傳銷就是黑暗的、見不得光的,最重要的是做傳銷是犯罪的。現如今無論是網絡還是現實生活中,打擊傳銷的行為是非常常見的,所以希望每個人都不要知法犯法。謹防上當受騙,遠離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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