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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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可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上,必須是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具體如下:
第一,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第二,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者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2)主觀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以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主觀惡意。所謂主觀惡意,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還照樣實施的心理狀態。
債權人一旦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就歸於無效,從而發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要注意的是,撤銷權必須在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第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第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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