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改判非法吸存公眾存款罪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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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改判非法吸存公眾存款罪流程是怎樣的?

受當前的投資理財熱影響,很多人都會投資。但是,你把投資當事業,其他人就把你的投資做成事業,投資不慎就會掉入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陷阱,這兩者都是拿別人的錢私吞,一旦案發,究竟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讓很多人傻傻分不清。那麼,集資詐騙改判非法吸存公眾存款罪流程是怎樣的?

【案情結果】

2016年7月29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決,改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經過】

李某因範某甲(在逃)答應給其100000元報酬與每月2000元的工資為條件,於2014年7月與範某乙(在逃)註冊成立青海某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某茂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4年10月與範某甲、範某乙註冊成立青海某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某譽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

兩家公司均未經中國銀監會青海省管理局批准備案,兩家公司成立後,均以組織員工散發傳單的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並以定期支付1.2%-1.6%月利息、到期歸還本金為由,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中,宣稱通過某茂公司募集的資金將全部投入洛陽某明實業有限公司;宣稱通過某譽公司募集的資金全部投入洛陽某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到案發為止,募集到的資金超過600萬元,有3706700元不能退還,受害羣眾61名。

【律師講法】

一、法律規定

1、集資詐騙罪怎麼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怎麼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法官判案

1、一審判決: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理由

(1)涉案資金並未投入洛陽某明實業有限公司、洛陽某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

(2)李某擔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直接實施了虛假宣傳和騙取客户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鼓吹公司實力,鼓動投資人投資、説服投資人續投,定期開會指導公司員工吸收資金等行為;

(3)李某幫助範某甲、範某乙實施集資詐騙行為獲得錢款,可以反映李某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因此,一審判決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2、二審判決:改判李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理由

(1)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李某在二公司經營期間,實施了鼓動投資人投資、説服投資人續投,定期開會指導公司員工鼓吹公司實力以吸收資金,向投資人鼓吹投資利益,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2)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李某同範某甲、範某乙共同預謀虛構向洛陽某明實業有限公司、洛陽某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投資之事實;

3、涉案資金全部由範某乙領走,李某並未領取二公司募集的涉案資金。

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李某與範某甲、範某乙共同預謀虛構向第三方投資證據不足,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李某定罪量刑。

總的來説,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肆意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造成廣大受害者財產損失的情況,即可判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處刑七年有期徒刑,符合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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