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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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的情形在近幾年也很常見了,非法集資詐騙行為也不少見。但是法律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都有嚴格的認定標準,處罰和打擊力度都是非常大的。無論是哪種行為,都會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給老百姓帶來巨大損失。但是法律是如何規定兩種犯罪行為的,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2、集資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此外,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含義相近,大家注意區別。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就必須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它們的具體區別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大多數的人可以對於兩者分的不是很清,或者説是難以分清楚,甚至將兩者混淆,但是大家只要把握一點就是要嚴格按照認定標準進行認定即可。根據不同的認定標準就很容易判別出屬於哪種犯罪了。但是小編也要提醒大家,要謹防自己陷入這兩種行為中,防止自己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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