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間再犯新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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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期間再犯新罪怎麼辦?

起訴期間再犯新罪怎麼辦

一般就會數罪併罰,比如,判10年,A犯傷人罪,在最長的刑期到總刑期之間決定執行新的刑期,決定在10至15年之間執行刑期,犯搶劫罪判5年,則A量刑的起點是10年到15年之間。

二、起訴期限的程序規定

起訴期限是程序性規定,訴訟時效是實體性規定

(1)起訴期限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39條和《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第42條。《行政訴訟法》和《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是程序法。而訴訟時效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5條,《民法通則》是實體法。

(2)行政案件立案後,經過審查認為超過了起訴期限,會駁回原告的起訴,所用的法律文書是“裁定書”。民事案件立案後,經過審查認為超過了訴訟時效,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用的法律文書是“判決書”。

(3)超過起訴期限,當事人喪失的是提起訴訟的權利,即根本無權要求進入司法程序取得保護。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有權利進入司法程序要求保護,但法律拒絕為其提供保護,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三、中斷、中止、延長的不同

兩者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規定不同

(1)關於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見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多次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對於起訴期限卻沒有這樣的規定,起訴期限也不可能因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而重新計算。

(2)關於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期間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條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是起訴期間的中止,但從本質上來説與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一至的,只不過兩者有一個區別是,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的法律效力。而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沒有這樣的限制。

(3)關於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169條規定“權利人由於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行政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綜合上面所説的,起訴期間就還沒有正式的進行判決,也是屬於犯罪嫌疑人最敏感的時候,如果在這個時候又再進行犯罪的話,那麼一般就會直接進行起訴,判刑;當在法律面前都沒有認錯的行為那麼是得不到法律的原諒,所以,我們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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