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走私假軍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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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走私假軍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歷來對槍支彈藥管控的非常嚴格,一般涉及到軍火方面的案子都是大案要案,都是由公安部直接掛牌督辦的。在我國的刑法中,對非法制造、運輸、買賣槍支彈藥有明確的條文。走私軍火屬於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那麼中國刑法走私假軍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本文結合刑法相關知識為大家介紹下。

一、刑法關於走私槍支彈藥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而根據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綜上所述,在我國走私軍火是重罪,中國刑法走私假軍火的量刑從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這也是我國保留的為數不多的有死刑的罪名之一。走私軍火對社會危害極大,槍支彈藥落到了不法分子手中,就成為了傷害他人的武器。所以對這類走私行為一定要從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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