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金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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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金額標準是什麼?

現如今,詐騙方式有許多,集資詐騙屬於其中比較複雜的一種。而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是有所區別的,然而我們往往很容易混淆且很難區分它們之間的界限,所以這就需要結合各方面來進行綜合考察。那麼集資詐騙金額標準是什麼?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相關知識。

一、關於集資詐騙罪的數額有何規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中,是通過行為人預先的利弊權衡與理性計算後付諸實施的,而不是憑一時衝動發生的激情犯罪。即當其在面臨多種行為選擇時,在選擇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時犯罪主體會思考、會計算,對各種行為的成本與收益作理性的比較和分析,並且按照對自身資源的最優化的原則行事。只有當集資詐騙行為人認為預期犯罪收益大於犯罪成本,能夠產生犯罪效益時,才會考慮實施犯罪行為。

各量刑數額的標準:

數額較大:個人數額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個人數額二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數額一百萬元以上,單位數額二百五十萬以上。

二、集資詐騙罪怎麼處罰

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説,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説,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如遇到此類事件,請參考上文做出正確決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相似之處,實務中很容易將這二者予以混淆。如果大家遇到這個問題,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直接諮詢相關律師,讓他們給出最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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