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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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以使用為目的、故意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4、犯罪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三、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必須具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如果沒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為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如果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於偽造或者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犯罪事實,應當根據上述具體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必須在相關構成要件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最終認定本罪,具體的量刑處理還需要根據實際的偽造數額大小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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