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有哪些?

在社會上,有一些證券發行機構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會在一定的程度上偽造、變造國家有價值的證券。以此來欺騙消費者,讓消費者購買。但是這種行為是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的。一旦發現,必定會受到嚴重的刑法處罰。那麼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有哪些呢?

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客觀方面的表現: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2、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徵,通過複印、繪製、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

3、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塗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

4、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註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

5、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

6、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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