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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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他罪的區別

1、對於偽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的認定

這裏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偽造行為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使用不同於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於如何處理,傾向後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2、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的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分在於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人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裏所説的目的是否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為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為條件。

我國法律上對於使用假幣的行為是堅決打擊的,涉及到相關犯罪事實的量刑處理,是基於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判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三種量刑處理的情節,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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