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貨分離可以定騙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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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貨分離可以定騙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嚴重的騙取國家錢財的犯罪行為,會給國家税收帶來鉅額損失。那騙取票貨分離可以定騙取出口退税罪嗎?根據法律規定,實施票貨分離行為就是偽造兩單兩票,假裝有應税貨物出口,向税務機關申請退税騙取退税款。下面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解答。

一、騙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徵

首先,侵犯的客體複雜。它不僅侵犯了我國的出口退税制度,還侵犯了國家外貿經濟秩序和國家財產所有權。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實質是以虛假手段騙取國庫收入。根據我國出口退税制度的規定,只要備齊“兩單兩票”, 即增值税專用發票、專用税票、海關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已有應税貨物出口,就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退税。騙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抗税、逃避追繳欠税等罪不同,後者的犯罪行為人是要逃避自己的納税義務,“把自己的錢不給國家(當然是該給的部分)”,犯罪的結果至多是國家收不上税,而騙取出口退税罪則是欺騙國家從國庫裏往外拿錢。因此,必須明確,騙取出口退税罪侵犯了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也正因為如此,刑法將該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致,為無期徒刑。該罪也因此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其次,從犯罪的主體和客觀方面來看,騙取出口退税罪是税收犯罪中犯罪環節最多、技術性最強的犯罪。它是由各個不同的犯罪主體在不同環節實施相互關聯的不同犯罪行為組成的罪羣。要申請出口退税必須具備“兩單兩票”,要準備齊這麼多單證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至少牽涉到一家生產企業、一家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税務部門、銀行、海關。因此各個犯罪主體必須在一個或幾個主要犯罪分子或單位的操縱下在不同環節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犯罪。在準備“兩單兩票”的過程中,犯罪分子涉及的犯罪包括合同詐騙罪(如欺騙內外貿企業與其簽訂虛假的內外貿合同),偽造、虛開、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偽造公文、印章罪(如偽造海關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同時,在整個過程中可能一直伴隨着行賄受賄犯罪和瀆職犯罪。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騙取出口退税犯罪是由若干犯罪主體實施的許多相關犯罪組成的罪羣。打擊騙取出口退税犯罪必須考慮這些特徵,實行綜合治理。

二、騙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認定

關於騙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認定應當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認定;二是牽連犯的定罪處罰原則。

(一) 關於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認定

關於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認定,首先應注意鑑別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目前,騙取出口退税犯罪越來越專業化,很多犯罪分子為了更隱蔽地騙税和長期騙税,專門成立了用於騙税的公司。在廣東普寧、潮陽騙税大案中就出現了這種現象:犯罪分子自己註冊多個虛假公司,這些虛假公司不進行任何生產活動,其主要業務就是騙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對於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應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但以從事犯罪活動為主業,仍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其次是注意新的司法解釋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構成本罪的特別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構成本罪的,以前僅限於這些企業自己騙取出口退税的行為。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發佈的《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户、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犯罪的認定

騙取出口退税犯罪中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不僅包括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的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還包括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普通的濫用職權罪,第二款規定了徇私舞弊的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是濫用職權在税收徵管和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表現之一,這兩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如果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既有徇私舞弊的,也有未徇私舞弊的,或無法證實徇私舞弊的,可否數罪併罰?例如,有些地區的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不是為了私利,而是為了本地區的“發展”,為了“涵養税源”,濫用職權,違法發售發票、辦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個人沒有從中得到一點好處,但確實給國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非法退税,但無法證實行為人徇私舞弊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行為人以濫用職權罪和本罪數罪併罰。

還應當注意,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都是故意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因為過失導致鉅額税款被騙,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的,還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在職務犯罪的認定中還應當注意區分職務犯罪與其他非職務犯罪共犯的區別。行為人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往往會在客觀上為他人實施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偷税、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等犯罪起到輔助作用。因此,必須注意劃清本罪與這些犯罪的界限,其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與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為人主觀上與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結,那麼,其在客觀上所實施的非法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為就屬於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等犯罪的組成部分,對其應當以各個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而不再按本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以上可以知道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是嚴重的詐騙國家財產的犯罪行為,有團伙性、組織性等特點。而且這種犯罪涉及方面人員多、牽扯國家多個工作機關,所以往往與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行為、玩忽職守罪聯繫在一起,會被數罪併罰。對票貨分離可以定騙取出口退税罪 的問題,相要了解更多,請聯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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