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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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怎麼判斷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情節是否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走私珍貴動物獲得的非法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將國家保護珍貴動物攜帶、運輸、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若走私的動物不能被追回,那麼實施走私行為的公民,是極有可能會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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