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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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認定為情節較輕。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51條規定: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認定為情節較輕。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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