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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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伐林木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濫伐林木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二、濫伐林木罪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在濫伐林木案件中,濫伐普通林木和濫伐珍貴樹木的犯罪情節是不一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濫伐濫砍珍貴樹木的,在法定量刑範圍內應當從重處罰,濫伐樹木不構成犯罪的,林業主管部門也會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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