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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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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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的行為與盜伐林木的行為其實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畢竟《刑法》中也是將這兩個行為規定為了兩個不同的罪名。而不管是濫伐林木罪還是盜伐林木罪,法律方面都是有相應規定的。那濫伐林木罪法條規定是怎樣的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濫伐林木罪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 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 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伐林木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等。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在閲讀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濫伐林木罪法條內容是怎樣的吧,其中主要對濫伐林木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規定,在濫伐林木數量巨大的情況下,最高也只能對罪犯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在一般情節下,則此時如果同時滿足緩刑條件的話,其實獲得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建議委託律師來幫助爭取一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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