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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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情節有哪些內容?

1、關於本罪的定罪情節

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為就一律認定為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為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2、關於本罪的重罪情節

本罪的重罪情節為“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量巨大”的具體標準,在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我們認為可以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對近似犯罪所規定的數額標準酌情認定(為定罪情節數量標準的3倍以上)。“其他嚴重情節”,在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具體來説,我們認為可以認定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該罪的;

(2)與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結共同作案的;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犯罪分子用於偽造信用卡,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為定罪情節“較大損失”的數額標準3倍以上);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利用竊取的方式非法獲得信用卡信息對於此行為是會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而且也違反了國家對信用卡管理的秩序,只要達到國家所規定的立案標準一般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輕者三年以下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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