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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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祕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信用卡上是持卡人的姓名等信息的,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竊取信用卡上的信息,為了防止信息泄露,持卡人需要妥善保管信用卡,不要隨意將信用卡借給他人。若是此卡不慎丟失,也需要立即辦理掛失手續,這樣也可以減少信息泄露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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