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買的房子再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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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買的房子再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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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前婚後買的房子再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婚前一方按揭買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仍由一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第二,婚前一方按揭買房,以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甲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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