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屬於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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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行為屬於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眾多交通事故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原因,刑法為預防和懲罰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現實中究竟怎樣的行為屬於肇事逃逸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樣的行為屬於肇事逃逸

1、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就是逃逸

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的行為。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2、逃離事故現場後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應當認定為逃逸。

3、人頂替也按逃逸重處。

肇事者讓他人頂替,按交通肇事逃逸從重處罰;對於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4、逸不救致傷員二次被撞,仍算逃逸緻死

逃逸緻死不僅包括因傷而死,還應包括被害人因傷無法離開現場而被其他車輛再次輾壓致死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在發生交通肇事後,並不是肇事者只要離開事故現場那就會構成逃逸。關於屬於肇事逃逸的行為,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一般交通肇事之後,積極救助被害人的,及時造成了嚴重後果,也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肇事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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