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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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來電諮詢小編管制的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但其實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只有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適用緩刑。因此要是罪犯被判管制的話此時是不存在緩刑的,那實踐中一般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管制的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

一、法律中規定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問。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

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於原判刑期,可以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期。

(一)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一年,最高不能超過五年,在此範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罰。

(二)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係,一般來説,考驗期限應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例如,對於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五年,對於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三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二、緩刑考驗期內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在閲讀了上文之後,我們知道因為管制刑不能適用緩刑,因此管制的緩刑考驗期限其實也是不存在的。但對於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來講,就會有很大可能同時適用緩刑。這種情況下也會涉及到緩刑考驗期限的問題,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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