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調查申請書如何書寫 - 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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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證據調查申請書如何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18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二、填寫説明:

1、 首部。

(1)寫明文書標題“調取證據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2、 正文。

(1)請求事項。寫明對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要求。可這樣表述:“申請人因(被控犯何罪或指控何人犯何罪)一案,已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正由何檢察院審查起訴,或已向何法院提起公訴,或已向法院提起自訴等)。關於本案(證據所在處的個人或單位)調取(證據名稱及數量),以利本案的正確處理。”

(2)理由和法律依據。着重説明調取某某證據對查明案件事實和公正裁判所起的作用,同時援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作為法律依據,申請調取證據。

3、尾部。

包括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署名,註明年月日和附項,附項中寫明證據存放地點及件數等有關情況。

以上就是刑事證據調查申請書的具體書寫規範及其相關的法律知識,在提交刑事證據調查申請書之後,要依法蒐集證據材料,刑事證據調查申請書是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具,我們要善於在必要時合法合理地使用它。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到您,祝願您儘早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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