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立案流程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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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於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
第二部分是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第三部分是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後,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是立案程序的最後結果。公安機關審查後,再決定是否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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