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蹤多久公安局才會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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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失蹤多久公安局才會立案偵查?

人失蹤多久公安局才會立案偵查?

人口失蹤後警局一般24小時內立案,但是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是要立即出警處置,認真核查甄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失蹤程序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在近幾年中也是經常會出現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失蹤的情況,那麼在發生了失蹤情況時,也是需要及時的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報案,同時公安機關也會在審核後及時進行出警處理,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的安全,國家也是更改了相關規定,凡是接到未成年人的失蹤報案要立即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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