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偵查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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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立案偵查條件是什麼?

公安局立案偵查條件是什麼?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後,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後結果。

綜上所述,羣眾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可以到公安局報案,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對於有犯罪事實並且應當追究刑責的,公安局立案偵查。通過一系列偵查措施,將嫌疑人逮捕後,下面就要準備移送起訴。如果公安局拒絕立案,羣眾可以向檢察院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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