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搶奪槍支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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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搶奪槍支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搶奪槍支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之規定,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搶奪槍支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犯罪客體

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

在當代中國,很多犯罪行為的特徵是比較類似的,比如説搶劫罪和搶奪罪,搶奪罪是針對財產所進行的,如果是搶奪的是槍支彈藥比較危險的物質,就會按照《刑法》中規定的特殊罪名,也就是搶奪槍支罪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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