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能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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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能請律師嗎?

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能請律師嗎

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是可以請律師的,其實,刑事案件當中對受害人請律師的這個問題沒有做任何的條件限制,受害人幾乎可以在任何階段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在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第一,享有控告、報案的權利;請求立案監督權;

第二,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三,對鑑定結論的知情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的權利;

第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實際上,很多被害人並不是説到了立案偵查階段才要請律師,從案發之後就直接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處理很多專業的法律知識了。因為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情緒肯定是非常的激動的,所以,有很多專業的問題,必須要依靠律師才能有理智的認識,在宣判之前,其實被害人要做的準備工作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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