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立案偵查階段案卷整理目錄是否可以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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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立案偵查階段案卷整理目錄是否可以查閲?

律師立案偵查階段案卷整理目錄是否可以查閲

不可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取得的證據還是祕密,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查閲,而且偵查階段還未形成案卷,僅檢察院因為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違法,才可以依法查閲有關案件材料。只有到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才可以查閲案件。詳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知識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後,隨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的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在精神緊張、壓力倍增之下,會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瞭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利證據的工作,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儘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改善,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7、隨着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在偵查階段,律師也可以直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立案偵查階段律師有權介入瞭解案件的一些基本情況,但律師主要也是從犯罪嫌疑人口中瞭解一些實際情況的,至於説想要查閲案卷的整理目錄,可以告訴大家,案件尚在偵查階段根本就不會形成任何的案卷,律師可以查閲案卷整理目錄的階段是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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